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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文、47号文重点说了啥?

发布时间:2024-03-13 09:56:07   浏览数:829  

《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号文,简称35号文)、《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办发〔2023〕47号文,简称47号文),属密文不能公开,现结合网络已披露的信息,整理要点如下,供参考。


· 国办发35号文 ·


一、文件要点


1. 目的与背景:该文件是国办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融资平台等地方债务风险,要求支持重点省份融资平台今明两年债务存量化解;严控融资平台各类债务规模新增,引导债务规模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匹配。

2.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ZZ局会议部署,落实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案,严格控制增量债务,稳妥处置存量债务。基本原则包括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分类施策、突出重点。

3. 融资平台债务定义与范围:明确融资平台债务的定义,包括贷款、债券、非标等金融债务,排除隐性债务和未纳入隐性债务但须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4. 债务风险化解措施:提出多种措施,如债务重组、债务置换,支持今明两年到期的融资平台债务,特别关注重点12省份。

5. 严控融资平台债务增量: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对融资平台的新增融资,并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管控。

6. 建立长效机制包括建立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常规化债务监测机制、完善市场敏感性债务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

7. 配套政策支持:涉及政策保障、激励机制建立和不良贷款转让核销政策的优化。

二、具体要求

1. 城投平台分类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2)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针对新设平台);

(3)普通国有企业。

对于这三类主体,将差异限制:

第一,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只能借新还旧,而且不包含利息,不能新增融资。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化解存量债务,而不再增加新的债务。


第二,对于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针对新设平台):根据省市区域的不同,实施差异化限制。在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天津、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这些企业只能借新还旧,不能新增融资。而在其他省份,需要省级政府出具同意文件,才可以新增融资。


第三,对于普通国有企业:可以新增融资,但是债务由企业自己负责。这表示普通国有企业在融资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2. 债务管控


(1)对于城投标债,明确至少要在2025年以前不出现兑付风险;

(2)未来每个省会根据当地GDP规模与社融增速进行债务管控,如要求债务规模不能超过GDP规模、债券增速不能超过当地社融增速等。


3. 央行及国有银行入场


(1)央行通过设立流动性工具(SPV)来支持城投平台偿付标债,同时省级政府要提供抵押物;


(2)央行设立“紧急贷款”,对地方政府暂难偿还的债务(含公开债券及非标贷款)进行“紧急性”的流动性支持,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仅可用于“紧急”事项;


(3)调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原则上),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国债利率,调整后的还款方式应做到每年还本比例至少达到10%(即十年内要还完且每年都有还本计划);


(4)对于2024年前到期的相关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明确可维持五级分类正常,且不纳入征信管理。对于已出问题的债务可自主核销,相关情况不纳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