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曾有多位信托人士表达过信托通道业务将受到明确监管的预期,现在,对信托通道的监管大幕正式开启。
12月22日晚间,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下称“55号文”),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银信合作的再次监管是基于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风险隐患。因此对银信类,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予以规范。
同时,银监会也表态,将进一步研究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银信业务监管范围扩宽
55号文明确,银信类业务包括四种模式,银行表内资金委托、银行表外资金委托、银行表内资产(包括财产权)委托、银行表外资产(包括财产权)委托。
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的资金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与原有规定相比,55号文对银行和信托两方都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针对商业银行,要求还原业务实质,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并要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
二是针对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银行直接或间接的担保,不得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规避监管规定行为提供通道服务。
同时,文件明令禁止银行通过信托将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银信业务的具体规模目前没有明确统计,信托业协会的数据统计中有银信合作一项,但据了解,该项统计特指信托与银行理财资金的合作规模。
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该项统计的余额为5.43万亿,在信托管理资产中占比22.27%。早在2010年,银行理财资金与信托的合作规模在信托资产中占比曾高达60%以上。2010年银监会72号文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进行规范之后银信理财合作在信托业务中的占比一路下滑,2013年以来稳定在25%以下。
银信理财合作虽然稳定,双方合作驱动点却在不断扩大外延,与监管政策迂回博弈,以各种路径将需求与合规底线的平衡术演绎到极致。
重质量的新模式?
真实的银信合作规模或不仅限于上述。就通道业务而言,业内研究机构以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评价信托通道业务,在2017年3季度末规模达13.58万亿,其中银行是通道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
今年以来金融去杠杆、去通道、去嵌套和监管协同的趋势逐渐显现,加之大资管行业统一监管规定即将正式落地,资管产品之间将执行统一标准,银行借道信托等资管主体规避监管的套利模式将不可持续。
但银信合作虽始于此,不会止于此。多位信托公司人士看来,银信业务在未来仍是重点,只是方向需要改变。
55号文中提到,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应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为委托银行提供实质金融服务,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这也是为银信合作的新模式打开一扇门,即从以信托主要发挥通道职能的重规模的传统模式转向银信双方共同发挥各自专业能力的重质量的新模式。银信合作有望在现金管理类信托、量化投资信托、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四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一位信托公司总经理表示。
有信托公司研究部人士认为,银信合作应更看重资源整合与协同发展。比如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其资源积累和项目开拓能力,在银行资金和信托掌握的项目资产之间进行对接,开辟信托主导的业务新战场。
也有信托公司副总认为,长远看,对部分银行通道业务来讲,由于受到限制,银行可能会把项目让渡给信托公司,由信托主动管理,如此而言信托获取的报酬和项目来源都将增加,对信托来说也是一个间接利好。